原产地证书:有证书也可能被拒绝优惠
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是进口企业能够自己创造的最大一笔节省。也是最容易丢掉的一笔。
很多人理解的流程是:货在有协定的国家生产,申请到原产地证书,交给海关,享受优惠税率。实际上有三层条件必须同时成立,而证书只是第三层。
三层条件
货物必须符合该税目的具体原产地规则
并不是在成员国生产就具有该国原产资格。每个税目有各自的标准,可能是区域价值成分,可能是税则归类改变,也可能是某道特定的加工工序。
必须符合运输规则
货物必须直接运输;如果经过第三国,必须属于允许的情形,并有单证证明未再加工。
必须有合规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并在期限内提交
格式要与所申请优惠的协定一致,由有权机关或者机构签发,或者在协定允许该机制时由出口商自主声明。
越南关于货物原产地的一般规定,见于指导《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第31/2018/NĐ-CP号法令,以及各协定各自的通知。在适用于某个具体税目之前,需要查阅该协定对应的通知并核对效力。
我遇到最多的七种被拒绝的理由
- 证明文件格式用错。申请的是这个协定的优惠,交的却是另一个协定格式的文件。
- 原产地证明上的货物描述与发票和报关单对不上,或者描述笼统到无法与已申报的商品编码相互印证。
- 原产地证明上填写的发票号与实际提交的发票不同,通常发生在卖方申请证书之后又重开发票的情况下。
- 证明文件上填写的原产地标准与该税目不符,例如给含有进口原料的商品填写完全获得标准。
- 属于后发的证明文件,却没有按协定要求标注后发标记。
- 货物经过第三国,却没有证明过境运输未改变原产地的单证。
- 证明文件上的签字或者印章,不在成员国之间已通报的印章签字样本名录之内。
要在货物启运之前做,而不是之后
原产地证明上的差错是可以更正的,但等货到了口岸再改,就要付出仓储和堆场滞留的时间成本,很多情况下还得先按非优惠税率纳税、之后再办退税手续。因此全部核对工作都应当集中到装货之前。
- 在合同中就锁定货物描述和预计的商品编码,并要求卖方在所有单证上使用同一描述。
- 向卖方问明证明文件上预计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并自行核对该标准是否与税目相符。
- 要求先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扫描件核对,再寄出正本。
- 如果货物经过第三国,从一开始就准备好证明运输情况的单证。
- 在合同中写明卖方提供合规原产地证明文件的义务,以及文件被拒绝时的责任。
当一票货由多家工厂的货物组成时,每家工厂按各自的发票申请各自的原产地证明。如果集货方重新开具一张汇总发票,各份原产地证明上的发票号就全都对不上了。必须从一开始就统一发票开具方式。
被拒绝之后还有什么办法
看原因。轻微的形式差错、不至于让人怀疑实际原产地的,通常允许补充或者更正。属于原产地标准内容错误的,就得重新申请签发新的证明文件。如果必须先按非优惠税率纳税,要弄清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以便办理多缴税款的处理手续,过期就彻底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