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标准与证书类型

并不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出口市场的通用原产地规则。每一项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每一种C/O格式,都对应一套独立的规则,由越南工贸部一份单独的通知规定。每套规则都有自己的标准、需满足的门槛和计算方法。结果是,同一种货物、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原料来源,可能按一项协定取得原产资格,按另一项协定却不能取得。

本栏目回答三个问题:您的市场可适用哪一项协定?您拟采用的协定中,认定越南原产的规则和标准由哪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不同协定的原产地认定规则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摘要

  • 每一项自由贸易协定、每一种C/O格式都有一套独立的原产地规则,由工贸部一份单独的通知规定;同一种货物可能按一项协定取得原产资格,按另一项协定却不能取得。
  • 一项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在该协定实施通知的附录中按成品的六位HS编码查询;没有特定规则的货物适用一般规则。
  • 2025年和2026年发布的四份通知,替代或首次规定了AANZFTA(第44/2025/TT-BCT号通知)、AKFTA(第49/2025/TT-BCT号通知)、EVFTA(第14/2026/TT-BCT号通知)和VN-UAE CEPA(第24/2026/TT-BCT号通知)的原产地规则;这四项协定的原产地标准表如仍引用旧通知的文号,就不能再用。
  • 各协定的一般规则不同:RVC 40%或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ATIGA、AJCEP、AANZFTA、VCFTA),RVC 40%(ACFTA),RVC 35%结合六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AIFTA);CPTPP没有一般规则。
  • EVFTA和UKVFTA按出厂价(EXW)计算,不像其他协定那样按FOB价格计算。
  • ACFTA和AIFTA尚未设微小含量(De Minimis);微小含量和累积规则必须按各项协定分别查询,不能从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1条推断。
  • 可适用多项协定的市场(中国、日本、韩国),需要按各项协定依次查询,再把能否符合标准和优惠税率高低一并比较。

同一种货物为什么会有两个不同的结果

各协定在货物原产地认定规则上有三点不同。

产品HS编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每一项协定都有一份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按产品的HS编码查询。同一个HS编码,很可能一项协定允许在税则归类改变和价值成分之间选择,另一项协定要求两者同时满足,第三项协定则要求某一特定加工工序。

价值成分的门槛和计算公式。不仅规定的百分比数字不同,计算方法也可能不同。有的协定按FOB价格计算,有的协定按出厂价(EXW)计算。对同一批货物,计算时换一个分母,就可能使能否取得C/O的结论完全不同。

微小含量上限和累积规则。这是两项辅助规则,但许多看似不可行的方案正是靠它们才得以成立。反过来,它们也可能使一个看似有望取得C/O的方案落空。

查询表:市场、协定、C/O格式和实施文件

在下面的查询表中,需要打开正确的文件时,查第四列。查询一项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不是打开协定本身来查,而是要查工贸部实施该协定的通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就在工贸部的这份实施通知中。

市场 协定 C/O格式 越南的实施文件
东盟 ATIGA Form D 2016年10月3日第22/2016/TT-BCT号通知,已经多次修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现按第03/2023/TT-BCT号通知执行
中国 ACFTA Form E 2019年7月30日第12/2019/TT-BCT号通知
韩国 AKFTA或VKFTA Form AK或Form VK AKFTA:2025年9月9日第49/2025/TT-BCT号通知,2026年5月1日生效,替代第20/2014/TT-BCT号通知。VKFTA:2015年11月18日第40/2015/TT-BCT号通知,经第09/2022/TT-BCT号通知修订
日本 AJCEP或VJEPA Form AJ或Form VJ AJCEP:2022年12月23日第37/2022/TT-BCT号通知。VJEPA:第10/2009/TT-BCT号通知及其历次修订文件,已合并为2024年第09/VBHN-BCT号合并文本
印度 AIFTA Form AI 2010年4月15日第15/2010/TT-BCT号通知
澳大利亚、新西兰 AANZFTA Form AANZ 2025年7月7日第44/2025/TT-BCT号通知,2025年8月22日生效,替代第31/2015/TT-BCT号通知
RCEP各成员方 RCEP Form RCEP 2022年2月18日第05/2022/TT-BCT号通知,经第32/2022/TT-BCT号通知修订
CPTPP各成员方 CPTPP Form CPTPP 2019年1月22日第03/2019/TT-BCT号通知,经第06/2020/TT-BCT号通知修订
欧洲联盟 EVFTA Form EUR.1或自主声明文件,视该批货物的价值而定 2026年3月25日第14/2026/TT-BCT号通知,2026年5月10日生效,替代第11/2020/TT-BCT号通知和第41/2022/TT-BCT号通知
英国 UKVFTA Form EUR.1 UK 2021年6月11日第02/2021/TT-BCT号通知
欧亚经济联盟 VN-EAEU FTA Form EAV 2016年9月20日第21/2016/TT-BCT号通知,经第01/2024/TT-BCT号通知修订
香港 AHKFTA Form AHK 第21/2019/TT-BCT号通知
智利 VCFTA Form VC 2013年11月15日第31/2013/TT-BCT号通知,经第05/2015/TT-BCT号通知修订
以色列 VIFTA Form VI(VIFTA) 第11/2024/TT-BCT号通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VN-UAE CEPA Form UAEVN 2026年5月5日第24/2026/TT-BCT号通知,同日生效
老挝 越南和老挝 Form S 第04/2010/TT-BCT号通知及其历次修订文件,已合并为2024年第11/VBHN-BCT号合并文本
柬埔寨 越南和柬埔寨 Form X 2011年4月14日第17/2011/TT-BCT号通知,2011年6月1日生效,经2012年12月4日第7360/QĐ-BCT号决定更正
古巴 越南和古巴 Form VN-CU 第08/2020/TT-BCT号通知
没有优惠协定的市场 不适用 Form B 2018年4月3日第05/2018/TT-BCT号通知,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老挝、柬埔寨和古巴三个市场依据的是双边贸易安排和普通贸易协定,不是自由贸易协定(FTA)。这三行的"协定"一列写的是国家名称,而不是FTA的简称。

由于可适用多项自由贸易协定(FTA),韩国和日本两个市场有不止一个选择,所以第四列引用了两份不同的文件。这正是本页第6节第6步所说的情形。

2025年和2026年的四份新通知使旧资料不能再用

这一点,目前网上流传的大部分操作指南文章尚未更新。

  • AANZFTA:2025年7月7日第44/2025/TT-BCT号通知替代第31/2015/TT-BCT号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8月22日起生效,但只适用于第二议定书已对其生效的成员方,实际自2025年10月12日起适用。对其余成员方,继续适用旧规定。
  • AKFTA:2025年9月9日第49/2025/TT-BCT号通知替代第20/2014/TT-BCT号通知及其历次修订文件,2026年5月1日生效。
  • EVFTA:2026年3月25日第14/2026/TT-BCT号通知替代第11/2020/TT-BCT号通知,2026年5月10日生效。
  • VN-UAE CEPA:2026年5月5日第24/2026/TT-BCT号通知,是关于该协定原产地规则的首份文件。

自查方法:使用网上找到的原产地标准表之前,把表中引用的通知文号与本页第2节表格的第四列对照。文号不一致,说明该表已经过时。

部分协定的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General rule)是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并列的规则,适用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未列出特定规则的货物。有特定规则的货物按特定规则,没有特定规则的货物适用一般规则。

协定 一般规则
ATIGA、AJCEP、AANZFTA、VCFTA RVC 40%或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
ACFTA RVC 40%
AKFTA 按FOB价格计算的RVC 40%,或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
AIFTA 按FOB价格计算的RVC 35%结合六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必须同时满足
CPTPP 没有一般规则。适用各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及化学反应规则和加工工序规则
EVFTA、UKVFTA 不使用区域价值成分。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并附有按出厂价(EXW)计算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上限
RCEP、VKFTA、VN-EAEU FTA 主要适用各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EVFTA和UKVFTA那一行的末尾有一点需要注意:公式的分母是出厂价,不是其他FTA所用的FOB价格。习惯按FOB价格计算的企业,改用这两项协定时很容易算错。

微小含量和累积

协定 微小含量 累积
ATIGA 按价值或重量计不超过10% RVC达到40%时完全累积;该协定也是唯一设有部分累积的协定,门槛为20%
ACFTA 尚未设 RVC达到40%时累积
AIFTA 尚未设 RVC达到35%时累积
AKFTA FOB价格的10%。第50章至第63章的纺织服装按重量计不超过10% RVC达到40%时累积
AJCEP 部分敏感货物为7%,部分产品不得适用 RVC达到40%时累积
AANZFTA 10% RVC达到40%时累积
CPTPP 货物价值的10%,只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于价值成分。纺织服装按重量计不超过10% 完全累积,无须达到价值门槛
UKVFTA 出厂价的10%。第2章至第24章的农产品和第50章至第63章的纺织服装另有规定 完全累积
VCFTA FOB价格的10%,适用于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 按协定的规定
VIFTA 按出厂价或重量计不超过10% 双方之间的双边累积
EVFTA 第14/2026/TT-BCT号通知第8条称之为容忍规则,分三组,见下方单独的表格 完全累积,对部分货物设有扩展累积
RCEP FOB价格的10%。第50章至第63章的纺织服装可以选择按FOB价格或按重量计算。只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于区域价值成分。依据:第05/2022/TT-BCT号通知第11条 一个RCEP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的,其价值全部计入。依据:第05/2022/TT-BCT号通知第7条

EVFTA的容忍规则见第14/2026/TT-BCT号通知第8条。该协定不使用单一的数字,计算基础是出厂价,不是FOB价格。

产品组 上限 计算基础
第2章以及第4章至第24章的产品,第16章的加工水产品除外 10% 出厂价或产品重量
其他产品,第50章至第63章除外 10% 仅出厂价
第50章至第63章的纺织服装产品 不适用上述10%的上限 按第14/2026/TT-BCT号通知附录I的注释6和注释7

还有一项上限必须同时注意:适用容忍规则时,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或重量不得超过该通知附录II规定的最高百分比。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已经为该产品规定了非原产材料的最高比例,就不能用第8条来突破这一比例。

从这张表可以得出三点。第一,出口中国和印度的货物最常用的两项协定尚未设微小含量,因此只要有一小部分原料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就足以使整批货物失去原产资格。第二,由于有累积规则,宜在确定采购订单之前弄清原料供应商是否位于协定成员方境内。第三,百分比门槛只有与分母放在一起才有意义,所以看门槛时必须同时看计算方法,以准确判断该百分比对应的是哪一个分母。

关于微小含量(De Minimis)的规定,必须按各项协定分别查询。不能用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1条或某一项FTA的规则推及所有FTA。对RCEP、EVFTA以及其他各项协定,只有在核对了相应条款和所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之后,才能下结论。

正确的查询顺序

  • 确定目标市场和买方拟采用的协定。
  • 确定成品的HS编码,至少到六位。
  • 打开本页第2节表格第四列所列的通知,找到该通知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附录,再按HS编码查询。有特定规则的按特定规则,没有的按一般规则。需要注意,许多通知的附录已被其后的修订通知替代,所以必须打开现行有效的附录,而不是原通知的附录。
  • 把查到的标准与工厂实际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序对照。
  • 如果不符合,接着考察微小含量和累积,然后再下结论。
  • 如果该市场可适用多项协定,就从第3步起对每一项协定重做一遍,再比较结果。既比较能否符合标准,也比较优惠税率。

第6步是最常被略过的一步。越南货物的三大市场都有不止一个选择:中国有ACFTA和RCEP;日本有AJCEP、VJEPA、RCEP和CPTPP;韩国有AKFTA、VKFTA和RCEP。最容易符合标准的C/O格式,未必是税负上最有利的C/O格式。

按自由贸易协定查询单一HS编码原产地标准的六步流程图,含比较不同协定的循环
按自由贸易协定查询单一HS编码原产地标准的六个步骤。

法律依据

文件 日期、效力 相关内容
第31/2018/NĐ-CP号法令 2018年3月8日,现行有效 国际条约项下和普惠制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本页第2节表格第四列所列的各项通知 见各行 各项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第14/2026/TT-BCT号通知 2026年3月25日,2026年5月10日生效 EVFTA的原产地规则。第8条:原料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时的容忍规则
第05/2022/TT-BCT号通知 2022年2月18日,2022年4月4日生效,经第32/2022/TT-BCT号通知修订 RCEP的原产地规则。第7条:累积;第11条:微小含量
第05/2018/TT-BCT号通知 2018年4月3日,现行有效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带关税优惠的C/O格式

本页第2节和第5节的表格会分批复核。依据其中某一行作决定之前,要先与相应通知的原文对照。

如果您的目标市场可适用多项协定,您可以把成品HS编码、进口国和附HS编码的进口原料清单发给我。我会对照各项协定适用于该HS编码的标准,并说明按哪种C/O格式能够符合标准,哪种C/O格式在进口国的优惠税率更有利。

我在这里做的,是凭现有资格证书开展的原产地单证和报关业务,不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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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玉光 Hoang Ngoc Quang(QuangLogi)出席 ASEAN Law Forum 2026

黄玉光 Hoang Ngoc Quang(QuangLogi)

已由越南海关依2025年2月20日第249/GSQL-TH号公文核发识别编号的报关代理企业工作人员。
报关业务证书编号165/2018/KHQ-HN。
江苏远洋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GIANG TO VIEN DUONG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Co., Ltd.(Luchi Vietnam)副总经理。
依第1003/QĐ-BCH号入会决定加入越南物流人力资源发展协会(VALOMA)。
在司法学院服务国际一体化律师职业培训课程(第九期)接受律师职业培训。
在中国、越南、柬埔寨线路从事单证和海关手续十余年,包括越南出口货物C/O申请材料和中国进口货物C/O材料。
关于作者

本文是我从直接制单的经办人角度撰写的。示例中的客户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我在司法学院服务国际一体化律师职业培训课程接受了律师职业培训,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这里的内容是以所引法律文件为依据的专业信息分享,不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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