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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申请材料被拒绝,原因大多并不陌生。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了签证机构拒绝签发C/O的七种情形,并规定必须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中的实际差错通常集中在几类反复出现的问题上,大多源于在早得多的阶段作出的一项决定:选定HS编码、选定原料供应商,或者照抄以前某批货物的内容来编制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申请材料中的差错与原产地违法行为是两类不同的问题。关于海关领域行政处罚的第169/2026/NĐ-CP号法令把二者分列在两个条文中,罚款金额相差悬殊。
读完本文,您将了解:申请签发C/O时出现频率最高的七种差错,以及提交前可据以发现各项差错的迹象;哪些差错可以通过申请材料纠正,哪些不能;在越南被拒绝签发C/O时以及C/O在进口国被拒绝时的处理方法;差错与应受处罚的原产地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 差错 | 可及早发现的迹象 | 所违反的规定 |
|---|---|---|
| 1. 成品HS编码申报错误,导致适用了错误的原产地标准 | 出口报关单、商业发票和说明表上的HS编码不一致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1款:C/O上填报的HS编码是出口国的HS编码;原产地标准按该HS编码查询 |
| 2. 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与本批申请货物的HS编码或单耗不符 | 说明表抄自以前某批货物,编制日期早于出口报关单日期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e点;第21条第3款:申请材料内容相互矛盾 |
| 3. 能够提供证明的原料数量少于填报的用量 | 出口数量乘以单耗,超过进口报关单和进项发票上的原料数量 | 第15条第1款i点;第21条第3款 |
| 4. 把越南境内采购的原料视为越南原产材料 | 该项原料没有第05/2018/TT-BCT号通知附录X规定的原产地声明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g点;第05/2018/TT-BCT号通知第7条第3款 |
| 5. C/O上的信息与商业发票或提单不一致 | 出口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在各单证之间不一致 | 第21条第3款;这一差错在签发环节可能被漏过,因为签发环节的审核重点是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但它是进口国常见的拒绝理由 |
| 6. 把一种C/O格式的原产地标准误用于另一种C/O格式 | 企业熟悉一种格式,转向其他市场后仍沿用原来的计算方法;各协定的公式和分母不同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4条:每个协定适用各自的实施通知 |
| 7. 尚未向签发所需C/O格式的签证机构办理经营者档案登记 | 有一批货物需要的是仅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的格式(E、B、S、X),而企业只在进出口局办理了登记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3条第1款和第21条第1款;第26/2026/TT-BCT号通知表17和表18 |
对单证资料的直接影响:差错1是根源性差错,因为原产地标准按HS编码查询;HS编码错了,整套申请材料就建立在不属于该货物的标准之上。差错3是被发现最多的差错,因为签证机构的核对方法只是一次乘法。
标准为章改变时,选用与成品同属一章的原料,是采购和生产设计环节的差错。第05/2018/TT-BCT号通知第6条第2款a点把税则归类改变定义为:货物的HS编码与投入的非原产材料的HS编码相比,在两位、四位或六位数级上发生改变。原料与成品同属一章的,无论加工到什么程度,都不会在两位数级上发生改变。这类差错要在选择供应商的环节纠正。
在核实货物能否取得原产资格之前,就在合同中约定提供C/O的条款,是销售环节的差错。买方按其本国的优惠税率核算价格;没有C/O或C/O被拒绝的,合同通常会约定税款差额由卖方承担赔偿义务。第19/2026/NQ-CP号决议附录III第1节Đ点第5款规定,在该决议有效期间,不办理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的补发C/O行政手续。但是,截至2026年9月15日,编号1.001380的手续仍在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上公开。这两个来源关于实际如何办理的信息尚不一致。因此,对于补发的C/O,不宜默认其申请材料仍被受理,也不宜默认已完全停止受理;需要就每一情形直接向受理机关核实。详见栏目《越南产货物的C/O申请材料》。
在越南只进行简单加工或处理工序,是生产设计环节的差错。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9条列举了八款,包括包装、贴标、分类、简单混合、简单组装。这些工序即使相互结合,在确定原产地时也不予考虑。
对单证资料的直接影响:上述三种情形的申请材料,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5款被拒绝,即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或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无论怎样重新制单,都改变不了这一结果。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签证机构在七种情形下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系统通知拒绝签发C/O,并说明理由。每种情形对应不同的处理方法。
| 第21条款次 | 拒绝理由 | 处理方法 |
|---|---|---|
| 1 | 尚未依第13条办理经营者档案登记 | 向该签证机构办理经营者档案登记后重新提交 |
| 2 | 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不符合第15条和第16条 | 逐点对照第15条第1款,补齐缺少的单证;签发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全时起重新计算 |
| 3 | 申请材料内容相互矛盾 | 确定四向核对(进口报关单和进项发票、出口数量、生产工序、HS编码对应的标准)中哪一向不符;因数字造成不符的,附依据说明差异,不为使数字相符而改动数字 |
| 4 | C/O未用英文填制,用红色墨水填制,手写,有涂改,字迹模糊,用多种颜色墨水打印 | 重新填制C/O |
| 5 | 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或不符合原产地规则 | 重新查看同一市场是否另有可适用的C/O格式(栏目《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标准》第2节);没有的,就无法通过申请材料处理 |
| 6 | 此前签发时存在原产地欺诈,案件尚未处理完毕 | 先把旧案件处理完毕,再提交新的申请材料 |
| 7 | 核查、核实时不完整提供单证资料或不配合 | 按要求提供,并依第24条第8款安排在生产场所接受核查 |
对申请签发C/O的直接影响:七种情形中有六种可以通过申请材料或配合行为纠正。只有第5款属于实质性差错,在申请材料层面无法纠正。

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8条第1款a点和b点,进口国海关有权在该批货物通关之后提出原产地核查要求。等待结果期间,进口国通常暂停给予货物优惠待遇。
| 事项 | 做法 | 依据 |
|---|---|---|
| 取得具体的质疑内容 | 要求买方提供进口国海关的文件,因为只有该文件的内容才能说明需要准备哪些单证 | 第24条第7款:C/O被拒绝的,经营者及时通知签证机构 |
| 准确归集该批货物的整套单证资料 | 包括已提交的那一套及其所依据的原始单证,按扣减表归集 | 第30条第3款:单证资料以书面形式保存5年 |
| 按来函和主管机关的指引,确定正确的答复渠道 | 对用于核查的档案、单证、信息和资料保密;依第30条第5款,在提供之前向工贸部报告。该条款并未规定所有核查要求或所有答复的单证资料都必须经由C/O签证机构 | 第30条第5款;第24条第8款 |
| 被要求时安排在生产场所接受核查 | 备妥生产工序资料和仓库账册,其内容与已提交的申请材料相符 | 第28条第1款b点;第24条第8款 |
如果差错属于形式问题,例如C/O与发票之间品名或计量单位不一致,处理方向是附单证作出说明,或者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1款d点,就已签发的C/O正本上非故意造成的差错或遗漏,在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如果差错属于实质问题,即货物不符合标准,就无法通过单证处理。
对单证资料的直接影响:不配合或不同意接受核查的,进口国拒绝给予货物关税优惠。在越南,则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9条第1款c点和第2款,收回已签发的C/O,暂停签发C/O 6个月,并适用红色通道风险管理。
一套申请材料中数字暂未相符但能够作出说明的,属于差错。为不符合条件的货物申报越南原产,或者伪造单证以满足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自2026年7月1日起,海关领域的行政处罚适用2026年5月15日第169/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替代第128/2020/NĐ-CP号法令和第102/2021/NĐ-CP号法令第2条,并把两种行为分列在两个不同的条文中。
原产地申报不实见第169/2026/NĐ-CP号法令第9条,该条规定的是违反海关申报规定的行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与实际不符行为的一般条款是第3款,对组织的罚款为3,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第9条另有三档罚款,适用于几类特殊情形:人道主义援助货物和无偿援助货物;过境、转口、中转货物以及在非关税区内使用、销毁的货物;运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运往国外的货物。
假冒越南原产地的货物见第169/2026/NĐ-CP号法令第18条。该条针对进出口、暂时进口再出口经营、过境、转口假冒越南原产地的货物的行为,按涉案货值分为五档。
| 涉案货值 | 对组织的罚款 |
|---|---|
| 不足3000万越南盾 | 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
| 3000万至不足5000万越南盾 | 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
| 5000万至不足7000万越南盾 | 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
| 7000万至不足1亿越南盾 | 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
| 1亿越南盾及以上 | 7000万至1亿越南盾 |
同时适用附加处罚,即没收涉案货物;并适用补救措施:涉案货物对人体健康、牲畜、农作物和环境有害的,责令销毁;涉案货物已被违规销售、转移、销毁的,责令缴回与涉案货值相等的款项。
阅读上述数字时,需要结合第169/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的三项规则。上述金额是对组织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为其一半;个体经营户、家庭户、居民社区适用对个人的罚款。对某一行为具体适用的金额是罚款幅度的中间值,有减轻情节的降低,有加重情节的提高。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少缴应纳税款、逃税或者违反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的,不再停留在第9条,而是转入适用更重的条文,其中包括第18条。
关于新法令,有一种错误说法正在流传:第169/2026/NĐ-CP号法令已取消对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被取消的是旧法令中一项作合并规定的条款。该条款针对的是:属于应税对象的进口货物,其数量、品名、种类、质量、完税价格、原产地、HS编码申报不实,但不影响应纳税额。实际结果是:进口货物HS编码申报不实但不影响税额的,不再受罚;原产地申报不实仍依第9条受罚。新条款不附带影响税额这一条件,因此适用范围比旧法令更宽。
在海关领域之外,在商品标签上标注不实原产地的行为,还可能依有关假冒商品和商品标签的法律规定受到审查。在C/O签证机构方面,使用伪造单证或者虚假申报的,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9条第1款b点暂停签发C/O 6个月。
| 核对项目 | 合格标准 | 对应的差错 |
|---|---|---|
| 成品HS编码 | 在出口报关单、商业发票和说明表上一致 | 差错1、差错2 |
| 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 确为拟申请签发的C/O格式的标准;按所依据的文本(注明年份)在相应协定的通知中查询 | 差错6 |
| 乘法核对 | 出口数量乘以单耗,不超过能够提供证明的原料数量 | 差错3 |
| 计为原产材料的越南境内采购原料 | 具备原产资格的越南境内原料,需要附有附录X规定的原产地声明,并附供应商的佐证材料 | 差错4 |
| 该批货物的信息 | 出口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在C/O、商业发票、提单和出口报关单之间一致 | 差错5 |
| 扣减表 | 已更新到最近一批货物 | 差错3 |
| 经营者档案 | 已向签发所需C/O格式的各签证机构全部办理登记,并已依第13条第3款在最近两年内更新 | 差错7 |
| 固定产品的情况 | 与已提交的申请材料相比,两年内单耗、HS编码、价值、供货来源均未改变;有改变的,依第15条第1款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 差错2 |
对单证资料的直接影响:从计划申请签发或准备申请材料时起就仔细核对、逐项细查的,上述八项每批货物约需半小时。到提交申请材料时或申请材料被拒绝之后才发现问题的,处理、更新和补充可能需要几天或更长时间。
| 文件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效力状态 | 相关内容 |
|---|---|---|---|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对外贸易管理法》关于货物原产地的实施细则" | 2018年3月8日 | 2018年3月8日,现行有效 | 第9条:简单加工或处理工序;第13条:经营者档案;第15条:C/O申请材料;第16条:C/O上填报的HS编码;第18条:重新签发;第21条:拒绝签发;第22条:收回;第24条:经营者的责任;第28条:核查、核实;第29条:反欺诈措施;第30条:单证资料的保存和保密 |
| 第19/2026/NQ-CP号决议 | 2026年4月29日 | 2026年4月29日,自2027年3月1日起失效 | 附录III第1节Đ点第5款:不办理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的补发C/O行政手续 |
| 第05/2018/TT-BCT号通知,"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所依据的文本:2025年第21/VBHN-BCT号合并文本 | 2018年4月3日 | 2018年4月3日,现行有效 | 第6条第2款a点:税则归类改变的定义;第7条:原产地的申报与承诺;附录X:越南境内原料供应商原产地声明 |
| 第26/2026/TT-BCT号通知 | 2026年5月20日 | 2026年5月29日,第19条第3款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 表17和表18:由进出口局和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的C/O格式目录 |
| 第33/2023/TT-BTC号通知 | 2023年5月31日 | 2023年7月15日,现行有效 |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核查、确定和核实 |
| 第467/QĐ-CHQ号决定 | 2025年4月29日 | 2025年4月29日 | 适用风险管理的原产地核查、确定流程;属行政文件,仅供参考 |
| 第169/2026/NĐ-CP号法令 | 2026年5月15日 | 2026年7月1日,现行有效 | 海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替代第128/2020/NĐ-CP号法令和第102/2021/NĐ-CP号法令第2条;第6条:罚款金额的适用原则;第9条:违反海关申报规定的行为;第18条:假冒越南原产地的货物 |
效力说明:效力状态于2026年9月12日依文件跟踪台账核对;第169/2026/NĐ-CP号法令于2026年9月10日全文核对;第31/2018/NĐ-CP号法令和第19/2026/NQ-CP号决议的各条于2026年9月13日全文核对。第19/2026/NQ-CP号决议是有施行期限的文件,本页第2节中与补发的C/O有关的内容将在2027年3月1日之前重新核对。
如果您的申请材料刚被拒绝签发,或者买方告知C/O被其本国海关拒绝,您可以把签证机构的通知或买方提出的内容,连同已提交的整套申请材料发给我。我会确定差错属于第21条的哪一款,属于申请材料层面还是实质层面,并答复哪些情形还能纠正,哪些不能。
我在这里做的,是凭现有资格证书开展的原产地单证和报关业务,不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黄玉光 Hoang Ngoc Quang(QuangLogi)
已由越南海关依2025年2月20日第249/GSQL-TH号公文核发识别编号的报关代理企业工作人员。
报关业务证书编号165/2018/KHQ-HN。
江苏远洋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GIANG TO VIEN DUONG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Co., Ltd.(Luchi Vietnam)副总经理。
依第1003/QĐ-BCH号入会决定加入越南物流人力资源发展协会(VALOMA)。
在司法学院服务国际一体化律师职业培训课程(第九期)接受律师职业培训。
在中国、越南、柬埔寨线路从事单证和海关手续十余年,包括越南出口货物C/O申请材料和中国进口货物C/O材料。
关于作者
本文是我从直接制单的经办人角度撰写的。示例中如涉及个案和客户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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