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原产地与越南产货物的原产地证书(C/O)
本页回答一个问题:您在越南用进口原料生产的货物,是否具备取得C/O的条件,以及从现在起需要准备什么,才能确保取得C/O。从国外进口后未在越南进行生产加工即从越南出口的货物,不属于本页的讨论范围,也不具备取得越南C/O的条件。
在越南用进口原料生产的货物,并不当然具备越南原产资格。货物必须符合买方享受优惠所用C/O格式对应的原产地标准,才具备越南原产资格。出口商必须以单证资料证明这一点。这些单证资料包括生产工序说明、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和投入原料来源单证。
摘要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是货物原产地方面的基础性文件,现行有效。各项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载于越南工贸部为该协定单独发布的实施通知(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4条)。
- 用进口原料生产的货物属于非完全获得的货物。按成品HS编码查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符合其中原产地标准的,视为具备越南原产资格(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8条);第9条所列简单加工或处理工序不予考虑。
- 自2025年5月5日起,越南工商联合会不再签发C/O(第1103/QĐ-BCT号决定)。自2026年8月1日起,表17所列的12种C/O格式由进出口局签发,表18所列21项中的各种C/O格式和批准文件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E格式、B格式、S格式、X格式和REX登记号只在地方核发(第26/2026/TT-BCT号通知第19条、表17和表18)。
- C/O申请材料按格式分别在两个系统上申报:D、AK、VK格式在ecosys.gov.vn的eCoSys上申报;其余格式在co.moit.gov.vn的工贸部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签发系统上申报。
- 每批货物的成套申请材料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准备。最费时间、审核最细的单证是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e点)。该表必须同时与原料进口报关单、出口数量、生产工序和HS编码对应的原产地标准相符。
- 第19/2026/NQ-CP号决议附录III第1节Đ点第5款规定,在该决议有效期间,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的补发C/O行政手续不予办理。但截至2026年9月15日,编号1.001380的手续仍在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上公示。这两个来源关于实际如何办理的信息尚不一致,因此不宜默认补发C/O的申请材料仍予受理,也不宜默认已完全停办。每一情形都需要直接向受理机关核实。
- 经营者自C/O签发之日起以书面形式保存C/O申请材料至少5年(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30条第3款);已签发的C/O在此期限内仍可能依第28条被核查。
C/O签证机构已经变更,自2026年8月1日起有两个签证机构
自2025年5月5日起,越南工商联合会不再签发任何种类的C/O。现在,表17所列的12种C/O格式由进出口局(工贸部)签发,表18所列的21项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上述表格均载于第26/2026/TT-BCT号通知附录第II部分。输华货物适用的E格式只列入地方名录。申请材料按C/O格式分别在两个不同的系统上申报:一个是ecosys.gov.vn的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签发系统(eCoSys),另一个是co.moit.gov.vn的工贸部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签发系统。
依据:2025年4月21日第1103/QĐ-BCT号决定;2026年5月20日第26/2026/TT-BCT号通知第19条,该条修订第40/2025/TT-BCT号通知第4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2026年5月29日生效。其中第19条第3款关于以表17替代附录I的规定,依第27条自2026年8月1日起适用。
如果您有一批具体的货物需要核对,可以把三项信息发给我:成品HS编码、附HS编码的进口原料清单,以及目标市场。我会答复货物有无可能取得越南原产资格,以及适用哪种C/O格式。
我在这里做的,是凭现有资格证书开展的原产地单证和报关业务,不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1. 2025年和2026年的四项变化使旧的操作指南不再适用
2025年和2026年两年间,签证机构、签发权限、核查流程和补发C/O手续发生了四项变化。2025年5月以前编写的操作指南,手续部分大多已不再适用。参考网上找到的操作指南时,您核对以下四点,就能判断该指南是否已经更新。
变化1:越南工商联合会不再签发C/O。2025年4月21日第1103/QĐ-BCT号决定收回了已授权越南工商联合会行使的C/O、货物原产地未改变证明和REX登记号的全部核发权。自2025年5月5日起,该组织终止签发全部各类C/O,包括过去大多数企业习惯向其申请的B格式。该组织在2025年5月5日之前签发的C/O仍然有效,核查请求仍由其依第40/2025/TT-BCT号通知第7条第4款答复。
变化2:签发权限重新划分。第146/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重新划分了C/O签发权限。签发手续和原产地自主声明机制由第40/2025/TT-BCT号通知规定,该通知同日生效。第12/2026/TT-BCT号通知第2条第3款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废止了交由中间机构签发C/O的机制;此后,地方的签发主体就是省级人民委员会本身。
变化3:自2026年8月1日起,C/O签发权限在两个机关之间重新划分。第26/2026/TT-BCT号通知第19条以第26/2026/TT-BCT号通知附录第II部分的表17和表18,替代第40/2025/TT-BCT号通知的两个附录。表17所列的12种格式由进出口局(工贸部)签发。表18所列的21项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
这两份名录有重叠。进出口局的12种格式全部列在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名录中,所以对这12种格式,企业可以选择向哪个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 组别 | C/O格式 | 进出口局 | 省级人民委员会 |
|---|---|---|---|
| 两个机构的名录中均有 | D、AI、AK、AJ、AANZ、RCEP、EUR.1、EUR.1 UK、CPTPP、EAV、VK、VJ | 有 | 有 |
| 协定项下的格式,仅列入地方名录 | E、AHK、VC、VI、VN-CU、S、X、UAE-VN | 无 | 有 |
| 非优惠格式和专用格式 | B、A、ICO、土耳其、GSTP、BR9、DA59、秘鲁、委内瑞拉、CNM、REX登记号 | 无 | 有 |
对单证资料的直接影响:没有任何一种C/O格式只能由进出口局签发,而有19种只能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认为工贸部签发一组格式、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其余格式,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输华货物必须在地方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东盟协定项下的E格式不在进出口局的名录中。中国是越南货物最大的出口市场。对华出口企业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输往中国香港、智利、以色列、古巴、老挝、柬埔寨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物所用格式,也只在地方签发。
变化4:海关的核查流程已经改变。2025年4月29日第467/QĐ-CHQ号决定替代了旧流程,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核查和确定中适用风险管理。
第19/2026/NQ-CP号决议附录III第1节Đ点第5款规定,在该决议有效期间,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的补发C/O行政手续不予办理。但截至2026年9月15日,编号1.001380的手续仍在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上公示。这两个来源关于实际如何办理的信息尚不一致,因此不宜默认补发C/O的申请材料仍予受理,也不宜默认已完全停办。每一情形都需要直接向受理机关核实。
2. 签订合同前必须回答的四个问题
货物能否取得越南原产资格,在企业选定原料供应商、确定生产工序时就已决定,而不是在制单时决定。这一部分写给签订出口合同的人和作出投资决定的人。
出口合同中的C/O条款是一项有代价的承诺。买方按合同价格签约,是因为买方可以按本国的优惠进口关税计算税款,前提是出口商能够提供有效C/O。如果到交货时没有C/O,或者有C/O但被进口国海关拒绝,税款差额通常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违约。货物一旦生产完毕,原产地判定结果几乎无法再改变。
问题1:买方要哪种C/O格式,该格式对应哪项协定
同一市场可能适用两项或多项协定。对同一HS编码,各项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和优惠税率可能不同,因此需要弄清买方要的是哪项协定项下的哪种C/O格式。市场与C/O格式对照表见本页第4节。
问题2:成品的HS编码是什么,协定对该编码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每项协定都有一般原产地规则,以及一份按出口产品HS编码查询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需要确定产品适用协定的一般规则,还是在清单中另有特定标准。后面各步的全部内容都取决于这一点。
问题3:生产工序是怎样的,原料从哪里购入,HS编码是多少
如果标准是章改变,而原料与成品同属一章,那么无论加工到什么程度,该方案都不能满足标准。在越南境内采购、但由其他单位进口后转售的原料,仍是非原产材料,除非有供应商的原产地声明并附佐证材料。
问题4:工厂能否提供完整的证明单证
需要具备的单证包括原料进口报关单、进项发票、仓库账册、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和生产工序说明。工厂实际上符合标准,却没有合规的单证资料加以证明的,结果仍然是不能取得C/O。
3. 您在越南生产的货物能否取得越南原产资格
用进口原料生产的产品,属于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8条规定的非完全获得的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的,视为具备越南原产资格。对这类货物,各项协定采用三类标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
| 标准类型 | 含义 | 需要准备的内容 |
|---|---|---|
| 税则归类改变 | 成品的HS编码必须不同于非原产材料的HS编码,层级为章(2位数)、品目(4位数)或子目(6位数) | 原料和成品的准确HS编码 |
| 价值成分 | 在越南创造的价值部分必须达到最低比例,按各项协定的公式计算 | 进口原料和越南境内采购原料的价值,出厂价或FOB价格 |
| 特定加工工序 | 必须在越南进行某一特定工序,常见于纺织服装、化工品 | 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生产工序说明 |
在判定一个方案符合还是不符合标准之前,需要先考虑三个相关概念。它们可能使一个看似不符合标准的方案变为符合,也可能相反。
简单加工或处理工序。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9条列举了保存、分类、更换包装、贴标签、简单混合、简单组装等工序。确定原产地时,这些工序不予考虑,无论进行多少道、如何结合。
累积。按协定的累积规则,同一协定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视为越南的原产材料。因此,在确定采购订单之前,必须了解原料供应商是否位于协定成员方境内。
关于微小含量(De Minimis)的规定,必须按各项协定分别查询。不能用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1条或某一项FTA的规则推及所有FTA。对RCEP、EVFTA以及其他各项协定,只有在核对了相应条款和所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之后,才能下结论。
基础依据:2018年3月8日第31/2018/NĐ-CP号法令,即《对外贸易管理法》关于货物原产地的实施细则,现行有效。各项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载于该协定各自的实施通知。
4. 按目标市场选择C/O格式,并确定在哪个系统申报
C/O格式根据目标市场和买方享受优惠所依据的协定选定。每种格式对应工贸部的一份实施通知,其中载有该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4.1. 市场、C/O格式和实施文件
把鼠标移到市场名称上,可显示成员方名单;点击可打开完整窗口。(字号0.85em)
| 市场 | 协定 | C/O格式 | 越南的实施文件 |
|---|---|---|---|
| ATIGA | D格式 | 2016年10月3日第22/2016/TT-BCT号通知,已经多次修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第03/2023/TT-BCT号通知 | |
| ACFTA | E格式 | 2019年7月30日第12/2019/TT-BCT号通知 | |
| AKFTA或VKFTA | AK格式或VK格式 | AKFTA:2025年9月9日第49/2025/TT-BCT号通知,2026年5月1日生效,替代第20/2014/TT-BCT号通知;所依据的文本:2026年第18/VBHN-BCT号合并文本。VKFTA:2015年11月18日第40/2015/TT-BCT号通知,依第48/2015/TT-BCT号通知于2015年12月20日生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第09/2022/TT-BCT号通知 | |
| AJCEP或VJEPA | AJ格式或VJ格式 | AJCEP:2022年12月23日第37/2022/TT-BCT号通知。VJEPA:2009年5月18日第10/2009/TT-BCT号通知及其修订文件,所依据的文本:2024年第09/VBHN-BCT号合并文本 | |
| AIFTA | AI格式 | 2010年4月15日第15/2010/TT-BCT号通知 | |
| AANZFTA | AANZ格式 | 2025年7月7日第44/2025/TT-BCT号通知,2025年8月22日生效,替代第31/2015/TT-BCT号通知;所依据的文本:2026年第17/VBHN-BCT号合并文本 | |
| RCEP | RCEP格式 | 2022年2月18日第05/2022/TT-BCT号通知,经第32/2022/TT-BCT号通知修订 | |
| CPTPP | CPTPP格式 | 2019年1月22日第03/2019/TT-BCT号通知,经第06/2020/TT-BCT号通知修订;所依据的文本:2020年第44/VBHN-BCT号合并文本 | |
| EVFTA | EUR.1格式或原产地自主声明文件,视该批货物的价值而定 | 2026年3月25日第14/2026/TT-BCT号通知,2026年5月10日生效,替代第11/2020/TT-BCT号通知和第41/2022/TT-BCT号通知 | |
| UKVFTA | EUR.1 UK格式 | 2021年6月11日第02/2021/TT-BCT号通知 | |
| VN-EAEU FTA | EAV格式 | 2016年9月20日第21/2016/TT-BCT号通知,经第01/2024/TT-BCT号通知修订;所依据的文本:2024年第06/VBHN-BCT号合并文本 | |
| AHKFTA | AHK格式 | 2019年11月8日第21/2019/TT-BCT号通知 | |
| VCFTA | VC格式 | 2013年11月15日第31/2013/TT-BCT号通知,经第05/2015/TT-BCT号通知修订 | |
| VIFTA | VI格式 | 2024年8月1日第11/2024/TT-BCT号通知 | |
| VN-UAE CEPA | UAE-VN格式 | 2026年5月5日第24/2026/TT-BCT号通知,同日生效;第26/2026/TT-BCT号通知第20条规定签证机构为省级人民委员会;所依据的文本:2026年第49/VBHN-BCT号合并文本 | |
| 越南和老挝 | S格式 | 2010年1月25日第04/2010/TT-BCT号通知及其修订文件,所依据的文本:2024年第11/VBHN-BCT号合并文本 | |
| 越南和柬埔寨 | X格式 | 2011年4月14日第17/2011/TT-BCT号通知,2011年6月1日生效,经2012年12月4日第7360/QĐ-BCT号决定更正 | |
| 越南和古巴 | VN-CU格式 | 2020年4月8日第08/2020/TT-BCT号通知 | |
| 没有优惠协定的市场 | 不适用 | B格式 | 2018年4月3日第05/2018/TT-BCT号通知,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所依据的文本:2025年第21/VBHN-BCT号合并文本 |
老挝、柬埔寨和古巴三行依据的是双边贸易安排,不是自由贸易协定,所以这三行的"协定"一列写的是国家名称。
东帝汶自2025年10月26日起成为东盟第11个成员方。就ATIGA而言,双方只是在2025年10月20日和21日于雅加达举行的特别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结束了市场准入谈判。结束谈判不等于加入。截至2026年9月13日,尚无任何正式公告确认ATIGA已对东帝汶生效、D格式已可用于该市场,因此上表未列入。
不与自由贸易协定挂钩的七种专用格式
| 格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
| A格式 | 给予越南普惠制(GSP)待遇的国家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规定的单边优惠制度,不是协定 |
| GSTP格式 | 发展中国家间全球贸易优惠制 | |
| ICO格式 | 出口咖啡 | 依国际咖啡组织的规定 |
| BR9格式 | 巴西,仅用于饮料、酒、醋以及以葡萄和酒为原料的制品 | 输往巴西的其他货物使用B格式 |
| DA59格式 | 南非 | 不附带关税优惠,相当于B格式 |
| P格式 | 秘鲁 | 不附带关税优惠,相当于B格式 |
| TR格式 | 土耳其 | 不附带关税优惠,相当于B格式 |
表18第20项中还有两种,即委内瑞拉格式和货物原产地未改变证明(CNM),另有REX登记号。
正确的顺序是:先选定市场和协定,再查询标准,然后才考察工厂的实际情况。
我遇到最多的一类业务,是在同一目标市场可按多项协定使用多种格式时,协助企业选出关税优惠最有利的C/O格式。在有协定的市场中,越南货物最大的三个出口市场都属于这种情形。中国有两种选择:ACFTA用E格式,或RCEP用RCEP格式。日本有四种选择:AJCEP用AJ格式,VJEPA用VJ格式,RCEP用RCEP格式,或CPTPP用CPTPP格式。韩国有三种选择:AKFTA用AK格式,VKFTA用VK格式,或RCEP用RCEP格式。对同一HS编码,每项协定有各自的原产地标准和各自的优惠税率。所以,最容易符合标准的格式,未必是税负上最有利的格式。
4.2. 两个申报系统,各格式在哪里申报
C/O申请材料的申报目前按C/O格式分别在两个网址办理。在提交申请材料的环节,进错系统是最耽误时间的地方。截至2026年9月13日,各C/O格式的分布如下。
| 系统 | 网址 | C/O格式 |
|---|---|---|
| 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签发系统(eCoSys) | ecosys.gov.vn | D、AK、VK |
| 工贸部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和签发系统 | co.moit.gov.vn | EUR.1、AANZ、AJ、AI、CPTPP、EAV、RCEP、VJ、EUR.1 UK、AHK、B、E、S、VC、VI、VN-CU、X、A、CNM、DA59、GSTP、ICO、P、TR、UAE-VN |
按D、AK、VK格式向东盟或韩国出口的企业仍在eCoSys上申报,因为这些格式的电子C/O数据传输至国家单一窗口门户。其余格式在co.moit.gov.vn的工贸部系统上申报。两组市场都有业务的企业,必须在两个系统上都保留账户。

如果您还没有确定该批货物宜用哪种C/O格式,可以把成品HS编码和进口国发给我。我会答复哪种格式可用、该格式的标准是什么,以及申请材料在哪个系统上申报。
我在这里做的,是凭现有资格证书开展的原产地单证和报关业务,不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5. 用作证明的单证资料包括哪些
每批货物的C/O申请材料由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其中的单证按作用分为三组:证明投入、证明生产、证明产出。
| 组别 | 单证 | 作用 |
|---|---|---|
| 投入 | 全部进口原料的进口报关单 | 证明非原产材料的来源和价值(属于第15条第1款i点规定的补充单证,但被要求提供的次数最多) |
| 投入 | 越南境内采购原料的增值税发票 | 适用于非直接进口的那部分原料 |
| 投入 | 第05/2018/TT-BCT号通知附录X规定的越南境内生产商或原料供应商原产地声明,并附该供应商的原产地佐证材料 | 将越南境内采购的那部分原料计为原产材料的依据(第15条第1款g点) |
| 生产 | 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按第05/2018/TT-BCT号通知附录II至附录IX的格式编制 | 证明所用原料的种类、每单位产品所用各种原料的数量、投入原料的价值,以及这些原料如何符合原产地标准(第15条第1款e点) |
| 生产 | 生产工序说明 | 证明在越南进行的工序不属于第9条所列简单加工或处理工序(第15条第1款h点) |
| 产出 | 商业发票、提单,被要求时另附合同和装箱单 | 该批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第15条第1款d点和đ点) |
| 产出 | 已通关的出口报关单打印件 | 确认该批货物已实际出口(第15条第1款c点) |
申请材料按C/O格式,在本页第4.2节所述两个系统之一上申报。
最费时间、最容易出问题的单证是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随申请材料提交的说明表必须同时通过四向核对:与进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载的已购进原料数量相符,与出口成品数量相符,与申请材料中所述的生产工序相符,与成品HS编码对应的原产地标准相符。只要有一向不符又无法作出说明,就构成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3款拒绝签发的依据。已经取得C/O的,申请材料日后仍要经过后续核查环节。

延伸阅读:越南产货物的C/O申请材料延伸阅读:申请签发C/O时的投入原料、单耗与生产工序
6. 由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企业可以自行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报关代理协助。关键不在于由谁提交,而在于能否备齐一套经得起四向核对的申请材料,使其足以应对C/O签发审核环节和日后的后续核查环节。
规定的期限。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6条规定的C/O签发期限为:自收到完整、合规的电子申请材料起6个工作小时;当面提交的,8个工作小时;通过邮政寄送的,24个工作小时。各项期限均自申请材料完整、合规时起算,不从首次提交时起算。
实际所需时间。企业一开始就提供完整信息的,申请材料的准备通常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下一个工作日在与C/O格式对应的系统上申报,然后等待审批。缺少一份原料进口报关单或一张进项发票的,期限自补齐之时重新起算;补齐之时恰逢周末的,申请材料通常在下一周初获得审批。
首次申请与后续申请不同。企业首次申请签发C/O,除了从头准备全套申请材料之外,还必须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3条向签证机构办理经营者档案登记。自2026年8月1日起,企业需要确定自己使用的C/O格式列在哪份名录中:同时列入表17和表18的12种格式,可以选择向进出口局或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仅列入表18的格式,包括输华货物适用的E格式,只能在地方提交。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总是最费时间,审核也最细。对固定产品,有关原产地标准、供应商声明和生产工序的单证依第15条第2款两年内有效,所以此后每次只需提交该批货物的单证。
第19/2026/NQ-CP号决议附录III第1节Đ点第5款规定,在该决议有效期间,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的补发C/O行政手续不予办理。但截至2026年9月15日,编号1.001380的手续仍在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上公示。这两个来源关于实际如何办理的信息尚不一致,因此不宜默认补发C/O的申请材料仍予受理,也不宜默认已完全停办。每一情形都需要直接向受理机关核实。详见栏目越南产货物的C/O申请材料。
7. 后续核查与单证资料保存
取得C/O并不意味着原产地证明义务的终结。进口国海关有权在该批货物通关之后提出原产地核查要求。越南方面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8条进行核查、核实;海关则按2025年4月29日第467/QĐ-CHQ号决定规定的流程核查、确定原产地,并适用风险管理。
受核查的不是C/O这张证书,而是其背后的全部单证。
| 受核查的单证 | 核查内容 |
|---|---|
| 原料进口报关单 | 实际购进的非原产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
| 越南境内采购原料的增值税发票 | 非直接进口的那部分原料 |
| 仓库账册、会计账簿 | 原料入库、出库数量是否与已提交的申请材料相符 |
| 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 | 已提交的数据是否与实际单耗相符 |
| 内部单耗表 | 说明表中单耗数据的依据 |
| 生产工序说明 | 在越南进行的工序是否与说明一致,是否在第9条范围之外 |
| 按每次签发C/O登记的原料扣减表 | 同一部分原料是否被重复用于多份C/O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30条第5款规定,用于原产地核查的档案、单证、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越南国内或国际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C/O签证机构必须在提供前报告工贸部。该条款并未规定所有核查要求或所有答复的单证资料都必须经由C/O签证机构。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30条规定的保存期限:
| 对象 | 最短期限 | 起算日 | 形式 |
|---|---|---|---|
| 申请签发C/O的经营者 | 5年 | C/O签发之日 | 书面形式 |
| 自主声明经营者 | 5年 | 自主声明文件出具之日 | 书面形式 |
| C/O签证机构 | 5年 | 签发之日 | 书面或电子形式 |
| 海关 | 5年 | 报关单登记之日 | 书面或电子形式 |
保存单证资料,以便检索、核对和出示
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30条第3款规定,申请签发C/O的经营者自C/O签发之日起,以书面形式保存申请材料和相关单证至少5年。仅凭这一条款,尚不足以得出一切电子保存形式均不符合规定的结论。就单证资料管理而言,建议留存一套可检索、可核对、收到核查要求时能够完整出示的单证资料。
8. 申请签发C/O时的七种常见差错
以下七种差错在C/O申请材料中出现频率最高。其中大多数源于制单环节之前作出的某项决定。
- 成品HS编码申报错误,导致适用了错误的原产地标准。
- 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说明表与本次申请的这批货物的HS编码或单耗不符,通常是照搬以前批次所致。
- 能够证明的原料数量少于申报的用量:出口数量乘以说明表中的单耗,超过进口报关单和进项发票上的原料数量。
- 没有第05/2018/TT-BCT号通知附录X规定的供应商原产地声明,就默认越南境内采购的原料是越南的原产材料。
- C/O上的出口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品名、计量单位、数量与商业发票或提单不一致。
- 把一种C/O格式的原产地标准误用于另一种C/O格式。
- 尚未向签发所需C/O格式的签证机构办理经营者档案登记;等到某批货物需要仅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签发的格式(E、B、S、X格式)时,才开始补办登记。
各种差错的早期识别迹象,以及依第31/2018/NĐ-CP号法令第21条被拒绝签发时的处理方法,详见栏目申请签发C/O时的常见差错及处理方法。
9. 现行适用的法律依据
| 文件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效力状态 | 相关内容 |
|---|---|---|---|
| 第31/2018/NĐ-CP号法令,"《对外贸易管理法》关于货物原产地的实施细则" | 2018年3月8日 | 2018年3月8日,现行有效;根据第19/2026/NQ-CP号决议,第15条和第17条的三项行政手续不予办理 | 第4、5条:优惠原产地规则;第6至12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第13条:经营者档案;第15、16条:C/O申请材料和签发期限;第21条:拒绝签发;第28条:核查、核实;第30条:单证资料保存 |
| 第19/2026/NQ-CP号决议 | 2026年4月29日 | 2026年4月29日,自2027年3月1日起失效(第8条第3款) | 附录III第1节Đ点第5、6、7款:补发C/O、存入保税仓库货物的C/O、向出口加工企业和非关税区出口或自其进口的货物的C/O,这几项手续不予办理。未修改原产地规则 |
| 第05/2018/TT-BCT号通知,"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所依据的文本:2025年第21/VBHN-BCT号合并文本 | 2018年4月3日 | 2018年4月3日,现行有效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第7条:原产地的申报与承诺;附录II至IX:各标准对应的说明表;附录X:越南境内生产商或原料供应商原产地声明 |
| 第1103/QĐ-BCT号决定 | 2025年4月21日 | 自2025年5月5日起适用 | 收回授予越南工商联合会的C/O签发权 |
| 第467/QĐ-CHQ号决定 | 2025年4月29日 | 2025年4月29日 |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核查、确定流程;属行政文件,仅作参考 |
| 第146/2025/NĐ-CP号法令 | 2025年6月12日 | 2025年7月1日,现行有效 | 工业和贸易领域的分权与权限下放,包括C/O签发权限 |
| 第40/2025/TT-BCT号通知 | 2025年6月22日 | 2025年7月1日,现行有效,已经下列两份通知修订 | 第4条:签发权限;第5条:C/O签发条件;第7条第4款:停止签发后的C/O核查 |
| 第12/2026/TT-BCT号通知 | 2026年3月9日 | 2026年5月1日,现行有效 | 第2条第3款:废止第40/2025/TT-BCT号通知中交由中间机构签发C/O的机制 |
| 第26/2026/TT-BCT号通知 | 2026年5月20日 | 2026年5月29日,其中第19条第3款依第27条自2026年8月1日起适用,现行有效 | 第19条:修订第40/2025/TT-BCT号通知第4条,并以表17和表18替代两个附录;第20条:UAE-VN格式的签证机构 |
效力说明:效力状态于2026年9月12日依文件跟踪台账核对;第31/2018/NĐ-CP号法令和第19/2026/NQ-CP号决议于2026年9月13日全文核对;第40/2025/TT-BCT号、第12/2026/TT-BCT号、第26/2026/TT-BCT号三份通知于2026年9月12日全文核对。各项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于各自的通知。本页第4.1节表格的第四列列明了各项协定对应的通知和所依据的文本。
10. 按顺序延伸阅读
以下七个链接采用按上级栏目嵌套的形式,与各页面的canonical标签一致。
签订合同之前
- 货物具备越南原产资格的条件。完全获得、实质性改变,以及不予考虑的简单加工或处理工序。
- 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标准与C/O格式。同一种货物可能按这个协定取得原产资格,按另一个协定却不能。
准备生产时
- 申请签发C/O时的投入原料、单耗与生产工序。证明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三组单证和四向核对。
制单时
- 越南产货物的C/O申请材料。从首次经营者档案登记到每批货物的申请材料,以及自2026年8月1日起各C/O格式的签证机构。
- 出口报关单证与海关手续。出口报关单及其与C/O申请材料的衔接点。
货物发运之后
- 原产地情况说明、C/O申请材料保存与后续核查。必须保存的单证,以及接受核查时如何答复。
- 申请签发C/O时的常见差错及处理方法。实际申请材料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差错。
11. 作者
本文是我从直接制单的经办人角度撰写的。示例中如涉及个案和客户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