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与口岸
经越南过境运往柬埔寨的货物
过境不是进口。但货物仍然在越南境内,全程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出了事仍然有人要负责。
中国、越南、柬埔寨线路有一个两国之间的线路没有的特点:货物要穿过第三个国家,而且不在那里消费。从手续上讲,这是一种独立的制度,不是先进口再复出口。
与进口的基本区别
| 比较项 | 进口 | 过境 |
|---|---|---|
| 目的 | 把货物投入境内流通 | 穿过境内前往第三国 |
| 进口税 | 按规定缴纳 | 按期实际出境则不产生 |
| 海关监管 | 通关时结束 | 持续到出境口岸为止 |
| 主要风险 | 价格、编码、原产地 | 货物未到出境口岸、铅封不符、超过期限 |
货物过境活动受《对外贸易管理法》以及关于过境货物海关手续的指导文件规范,同时适用越南与柬埔寨之间的双边运输协定。禁止过境的货物目录,以及需要许可证才能过境的货物,需要按具体商品分别查询。
单证容易出错的四个地方
1
路线和期限
过境货物必须按已登记的路线、在已登记的期限内运输。因为交通原因改道在现场很常见,但必须经过批准,不能自行改道、事后再解释。
2
铅封
入境口岸和出境口岸的铅封状态必须一致。因客观原因导致铅封断裂的,必须在发现当时就制作有确认的记录,不能等到出境口岸才报告。
3
货物描述
过境货物不缴进口税,所以很多人认为货物描述不重要。恰恰相反,描述错误会引发对实际货物是否就是申报货物的怀疑,而这类怀疑比价格争议严重得多。
4
以谁的名义
承运人、过境服务经营人和货主是三个不同的角色。对海关的责任与已登记的角色绑定,不与实际握方向盘的人绑定。
货物在过境途中出事故时
这种情况比进口货物出事故更复杂,因为多了一层:对过境国海关的义务与商业各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行存在。这两层可能导出相反的结果。货主在合同上可能不必向任何人赔偿,但过境服务经营人仍然要就短少的货物向海关作出说明。
- 在处理现场之前,先向最近的海关机关报告。
- 制作由事故发生地有权机关确认的记录。
- 保留全部损坏的铅封,不要丢弃。
- 在合同期限内通知货主和保险人,并行进行而不是依次进行。
- 记录交通、天气、位置这些日后无法还原的数据。
过境服务合同中应有的条款
明确划分:因客观原因货物未按期到达出境口岸时由谁负责,必须改道时新增的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按什么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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