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条件与风险转移点
写在合同一个小格子里的三个字母,决定谁付运费、货损时谁承担风险,以及货到口岸时要交多少税。
在我经手过、事后需要重新作说明的单证里,重复最多的错误不是技术性错误。而是合同写着一种交货条件,双方实际分摊费用却按另一种条件。海关不需要多高明就能发现:把发票和运输单证一对照就出来了。
交货条件实际上回答三个问题
Incoterms 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目前普遍使用的版本是 Incoterms 2020。它是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只有在双方于合同中援引时才有效力。每个条件回答三个彼此独立的问题。
由谁安排并支付运输
由卖方还是买方订舱订车,运费付到哪个地点。
风险在什么时点转移
从那个时点起,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买方仍然要向卖方付款。
两端的海关手续由谁办理
启运国的出口手续和目的国的进口手续,分别以哪一方的名义办理。
风险转移时点和所有权转移时点是两回事。Incoterms 只讲风险和费用,完全不涉及所有权。想确定所有权何时转移,要在合同里单独约定,或者依据适用法律判断。
交货条件为什么会影响税额
越南的进口海关完税价格按成交价格原则确定,即为购买货物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调整项目。应当加计的项目中包括运至第一入境口岸的运费和保险费。
后果非常直接。如果合同按启运地交货条件签订,发票价格不含运费,就必须把运费和保险费加进去计税。如果按已经包含运费和保险费至目的港的条件签订,发票价格里已经含有这些费用,就不再加计。
现在设想一下:合同写的是含运费的条件,实际却是买方自己订舱、自己付运费。报关人相信合同,不把运费加计进去。等海关一核对,发现提单上写着运费到付,差额就露出来了。没有人故意舞弊,这套单证照样被否定。
中越线路上最常见的四种条件
| 条件 | 风险转移时点 | 主要运费承担方 | 实务提示 |
|---|---|---|---|
| EXW | 货物在工厂交由买方处置时 | 买方 | 卖方没有办理出口手续的义务,对于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中国货物,这里最容易卡住 |
| FOB | 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 | 买方 | 只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用于在堆场交接的集装箱货物并不规范 |
| CIF | 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 | 卖方 | 卖方付运费到目的港,风险却在装运港转移,这是争议最多的一点 |
| DAP | 货物在目的地备妥待卸时 | 卖方 | 买方仍然要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税,不是送货上门就等于卖方全包 |
陆运过境口岸的货物,不要套用海运条件
在中越陆路线路以及经越南过境去柬埔寨的线路上,我还是经常见到合同写 FOB 加一个陆路口岸的名字。按照惯例,这个条件是为越过船舷的货物设计的,把它挂到一个陆路口岸上,就制造出一段关于风险转移时点的模糊地带。
处理办法很简单:使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那一组条件,并把交货地点写到尽可能具体。不要笼统写一个口岸的名字,而要写清哪个堆场、哪个仓库、边境的哪一侧。
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 交货条件后面带有具体地点,不只是三个字母。
- 写明援引的是哪个版本的 Incoterms。
- 实际的费用分摊与所写条件一致,核对办法是问运输合同以谁的名义签订。
- 如果所有权转移时点与风险转移时点不同,另有专门条款约定。
- 写明由谁负责申请原产地证书、在多少天内完成。
- 双语合同写明两个文本冲突时以哪种语言的文本为准。
有一票货签的是目的地交货条件,运费由卖方承担,运输单证上却写着运费到付。报关人相信合同,没有加计运费。结果是海关完税价格被重新核定,而这笔差额无法向卖方追回,因为合同里没有任何条款分配这项风险。